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12—92
代替JB 3011—81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以下简称燃油表)的分类、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指示汽车、摩托车燃油箱内燃油油位的燃油表。其他机动
车用燃油表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ZB T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GB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2423.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长霉试验方法
GB 2544 手术刀片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 分类
燃油表一般由其指示器和传感器组成,按结构型式可分四类(见表1)。
根据使用要求燃油表可制成普通型或湿热型(TH)。
4 技术要求
燃油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
造。
燃油表指示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燃油表传感器配套使用。制造厂应保证其
互换性。
4.1 分度
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予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
分度0(空)——1/2——1(满),也可用F表示满。用E表示空。
4.2 标准环境参数
温度18~28℃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106kPa
4.3 外观
4.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
4.3.4 燃油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3.5 第3、第4种燃油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零分度线以下,
也可以触及零分度线。
4.4 漆层和镀层
4.4.1 漆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漆层与被覆盖物表面应结
合牢固;在经受耐温性试验后,不得有皱缩或起层现象。
4.4.2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ZB T 35 001第3.19条的规定。
4.5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被测燃油油量变化时,燃油表传感器的浮子、杆杠、电刷应同步、灵活
而稳定的运动,指示器的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得有明显的跳动和卡住现象。
4.6 基本误差
燃油表的基本误差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
4.7 指针响应时间
当燃油表传感器浮于从0空位(E)急剧地移到1满位(F)时,燃油表指
示器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90%以上。
4.8 耐电压
燃油表指示器应能承受50Hz,实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
其绝缘不应被击穿。
4.9 耐温性
燃油表在按低温为-30℃,高温为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
观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
4.10 温度影响
燃油表在按-20~55℃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其
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
条的规定。
4.11 电压影响
燃油表在按表2中所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其指
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
4.12 耐振动
燃油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
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按表3、表4的规定。
燃油表经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
验前,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7%,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
条的规定。
4.13 耐久性
燃油表应能经受30 000次燃油液面高度升降循环的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
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
标度尺全弧长的7%。
4.14 防尘
燃油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
条的规定。
4.15 防水
燃油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
条的规定。
注:对汽车用燃油表不作防水要求。
4.16 储存期
燃油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储存期内。燃油表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7 需销往湿热带地区的湿热型(TH)燃油表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4.17.1 交变湿热
湿热型燃油表应能经受6个循环高温为40±2℃,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
85%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4.17.1.1 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规定。
4.17.1.2 检查燃油表指示器的耐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4.8条的规定。
4.17.1.3 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
a.标牌、导电零件的接触部位、活动零件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产品性能的
零件(或部位)不得出现腐蚀破坏;
b.除上述a项中的零件(或部位)以外的其它零件(或部位)出现腐蚀
破坏的面积为该零件主要表面积的5%~25%,且零件数不得超过该产品零件
总数的20%。
4.17.1.4 漆层附着力应符合ZB T35 001第3.25.4条的规定。
4.17.1.5 塑料件的外观质量
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有轻微的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等现象;允
许有少量直径为0.3~0.5mm或个别直径为0.5~1mm的气泡,但不允许出现变
形和裂纹等现象。
4.17.2 耐盐雾
湿热型燃油表应能经受16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
的规定。
4.17.3 防霉
湿热型燃油表应有一定的防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天的
长霉试验后,零件表面的长霉面积不得超过其表面积的50%。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燃油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5.1.2 燃油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
5.1.3 燃油表指示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传感器配套进行试验。
5.1.4 试验用的电源为直流电源,其波纹电压不得大于15mV。试验时的
电源电压应符合表5的规定,且电压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5级。
5.1.5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不低于±1℃。
5.2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5.3 漆层和镀层的检查
5.3.1 漆层的外观质量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5.3.2 漆层的附着力应在经充分干燥的漆层表面上用栅格法分别在3只燃油
表上进行检查,即用新的11号或12号医用手术刀片纵横各划四道,每道间距为
1mm,形成9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无起层现象。
5.3.3 漆层的低温与高温性能应在耐温性试验后进行检查,漆层不得有起
皱或起层现象。
5.3.4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质量按ZB T 35 001第4.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查。
5.4 基本误差试验
试验是在专用装置上进行,专用装置的高度偏差为±2mm。试验中必须保
证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高度与它使用时燃油液面的实际高度相当。
试验时,应平稳地改变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高度。按先下降后上升的顺序
来读取浮子在0、1/2、1处所对应的燃油表指示器的指示值。对第1、第2种燃
油表指示器,试验前应在“1”(即满位)分度线上预热不少于5min。对第3、
第4种燃油表指示器,试验时,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2min后,方能读
取指示值。
本标准第4.5条应在本试验中进行检查。
5.5 指针响应时间试验
首先将燃油表传感器浮子放到0空位(E),这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指到
标度尺0分度线上。当指示稳定后,迅速将浮子移到1满位(F),待指针指到
标度尺满位值的90%时,记取指针响应时间。
5.6 耐电压试验
对外壳不接地的燃油表指示器电路系统与外壳之间加以本标准第4.8条规
定的电压。
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规定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均匀缓慢地上
升至全值,并保持1min,然后再均匀缓慢地下降至零,上升和下降的时间均不
少于10s。
试验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
小于0.5kVA。
注:当燃油表中装有电子元器件时,应将这些元器件断开或在装配这些
元器件之前进行耐电压试验。
5.7 耐温性试验
首先将燃油表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30±3℃的低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
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燃油表外观有无异常变
化。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放置1h,再将燃油表放人温度已升到70±2℃的高温箱
中,保温1h后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燃
油表外观有无异常变化。
要求试验箱在放入燃油表后的12min内,能够恢复到燃油表放入前已调准的
温度。
试验后,燃油表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
标准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8 温度影响试验
本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下降时的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
5.8.1 高温影响
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燃油表
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2℃,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
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
然后将燃油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
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查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8.2 低温影响
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燃油表
放人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一20±3℃,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
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本标准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
然后将燃油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
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9 电压影响试验
首先将电源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燃油表的指示值,然后分别将电源电压
调至高、低电压,再分别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低电压与试验电压之间指
示值的差值。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于下降时的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
5.10 振动试验
将燃油表指示器和传感器先后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上进行振动试验,
燃油表指示器的振动试验应在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燃油表传感器的振动试验在
不工作状态下进行。
5.10.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
5.10.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
50Hz时为±1Hz,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2%。
5.10.3 燃油表先做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
5.10.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燃油表在本标准
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1 耐久性试验
燃抽表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以升降循
环,每次循环使燃油表指示值从“0”空位(E),到“1”满位(F),再回到
“0”空位(E),共进行30000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
异常变化。
试验后,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2 防尘、防水试验
燃油表的防尘、防水试验按GB 4942.2中IP54规定的方法进行。防尘防水试
验后均应进行下列项目检验:
a.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能否读出燃油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以及标度
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
b.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燃油表的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注:应堵塞排气孔和通风孔。
5.13 交变湿热试验
交变湿热试验按GB 2423.4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燃油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
定的条件下放置2h后,再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5.13.1 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3.2 按本标准第5.6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燃油表指示器的耐电压。
5.13.3 按本标准第5.3.4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
5.13.4 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塑料件的外观质量。
5.13.5 在试验后的24~48h内,按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方法检查漆层的附
着力。
5.14 盐雾试验
按GB2423.17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燃油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箱内,
试验持续16h。试验后将其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按本
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5 长霉试验
5.15.1 长霉试验可以在有代表性的零件上进行。
5.15.2 长霉试验方法技GB 2423.16的规定进行,试验持续28天。试验后应立
即从箱中取出样品进行外观检查。
5.15.3 凡采用按GB 2423.16规定的方法试验时,其长霉程度不超过表面积50
%的材料制造的零件可以不再做长霉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燃油表必须按本标准第4.3,4.5及4.6条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
检验未包括的项目制造厂仍应保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验收检验
用户的验收检验可以按GB 2828进行。具体的验收项目、检查水平及AQL值
等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抽样及分组
6.4.1 当用户使用GB 2828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
a.一般检查水平:Ⅱ;
b.合格质量水平: AQL值1~4.0;
c.正常检查一次抽样。
6.4.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得
少于9套。
先将抽出的燃油表样品按出厂检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为三组
进行试验。
a.第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指针响应时间试验、电压影响试验、
温度影响试验、防尘试验、防水试验;
b.第二组按下列项日顺序进行试验——耐温性试验、漆层和镀层检查、振
动试验、耐电压试验;
c.第三组燃油表做耐久性试验。
6.4.3 对湿热型燃油表,其交变湿热试验和盐雾试验可列在防水试验后进行,
也可另外抽取3套燃油表,先进行交变湿热试验,后做盐雾试验。
6.4.4 对湿热型燃油表,做长霉试验的样品应单独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件。
注:普通型燃油表一般不做盐雾试验和交变湿热试验。若用户有要求时,也
可进行16h的盐雾试验和两个循环的交变湿热试验,但交变湿热试验后仅考核本
标准第4.17.1.1条。
6.5 判定规则
6.5.1 燃油表各项指标试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
6.5.2 燃油表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目不合格时
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即增抽6套,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
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3 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燃油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查标志和制造
年月。
7.1.2 湿热型燃油表应在产品型号后面打上“TH”字样。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串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
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40kg。
7.2.2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
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
b.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他标志,如“小心轻放”、
“不许倒置”、“防震”及“防潮”等字样及标志。
7.2.3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
7.3 贮存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腐蚀、重压、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
物质和有机溶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立喜、刘爱华、蒋宗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