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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车、摩 托 车 用电 压 表

本主题由 joby12593 于 2008-8-11 20:12 移动

汽 车、摩 托 车 用电 压 表

QC/T 596—1999

前    言

  为了促进汽车、摩托车用电压表的发展,提高产品制造水平,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与QC/T 8~13—1992等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平仪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绍臣、吴道义、高建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596—1999

汽 车、摩 托 车 用电 压 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电压表(以下简称电压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指示汽车、摩托车蓄电池和发电机电源电压的电压表。其它机动车用电压表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3 分类

  电压表按结构分为双金属式和电磁式两种。

4 技术要求 

  电压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设计文件制造。

4.1 单位及分度
  电压表的电压单位以伏特(V)表示,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中间值-上限值。
4.2 标准环境参数
  温  度:18℃~28℃
  相对湿度:45%~75%
  气  压:86kPa~106kPa
4.3 外观
4.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和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
4.3.4 电压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3.5 双金属式电压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以下,也可触及起始分度线。
4.4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电压平稳变化时,电压表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得有明显的跳动和卡住现象。
4.5 基本误差
  电压表的基本误差不得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10%。
4.6 指针响应时间
  当试验电压值由电压表标度尺下限值突变到上限电压值时,其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上限电压值的90%以上。
4.7 耐电压 
  电压表应能承受50Hz,实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1min试验,其绝缘材料不应被击穿。
4.8 耐温性
  电压表分别在低温为-30℃,高温为70℃的温度下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
4.9 温度影响
  电压表在按-20~55℃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电压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下限电压值差的10%。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
4.10 电压影响
  电压表按表1中给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下限电压值差的8%。

表1 电压影响试验参数

V

标称电压

试验电压

电压波动范围

12

13.5

11~15

24

28

22~30

4.11 耐振动
  电压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见表2、表3。
  电压表经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验前,其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下限电压值差的10%,并应符合本标准4.4的规定。

表2 定频振动试验参数

振动频率
Hz

加速度
m/s2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33

29

4

2

2

表3 扫频振动试验参数

扫频范围
Hz

位移幅值或加速度

周期
min

扫频次数

17~200

17~60Hz时,0.35mm;
60Hz~200Hz时,50m/s2

15

16

4.12 耐久性
  电压表应能经受20000次交变电压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下限电压值差的7%。
4.13 防尘
  电压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4.4的规定。
4.14 防水
  电压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4.4的规定。

  注:对汽车用电压表不作防水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电压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5.1.2 电压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
5.1.3 试验用电源为直流电源,其波纹电压不得大于15mV,试验时的电源电压应符合表4的规定,且标准电压表的精度不得低于0.5级。
5.1.4 温度计的准确度不得低于±0.1℃。

表4 电源电压参数

标称电压

试验电压

耐久性试验电压

12

13.5

14.0±0.5

24

28.0

28.0±1.0

5.2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m,用视觉法检查。
5.3 基本误差试验
  试验是用与标准电压表比较的方法,在电压表的标度尺下限值、中间值、上限值上进行。试验时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改变电压值。在读取指示值前,应在被检分度线上保持不少于2min。在本试验中应同时检验4.4的要求。
5.4 指针响应时间试验
  首先调整电源电压使电压表指针指示在下限电压值,待指示稳定后,将电源电压突变到标度尺上限电压值,当指针指示到标度尺上限值的90%时,记录指针响应时间。
5.5 耐电压试验
  对外壳不接地的电压表电路系统与外壳之间加以规定的电压。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规定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均匀缓慢地上升至全值,并保持1min,然后缓慢地下降至起始值,上升和下降的时间均不少于10s。试验应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

  注:当电压表中装有电子元件时,应将这些元件断开或在装配这些元件之前进行耐电压试验。

5.6 耐温性试验
  首先将电压表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30±3℃的低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用视觉法检查外观有无变形、开裂、涂覆层脱落等现象。然后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1h,再将电压表放入温度已升至70±2℃的高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用视觉法检查电压表外观有无变形、开裂、涂覆层脱落等现象。
  要求试验箱在放入电压表后的12min内能够恢复到电压表放入前已调准的温度。
  试验后,电压表应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7 温度影响试验
  本试验仅在电压表标度尺中间电压值上进行。
5.7.1 高温影响
  首先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电压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电压表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2℃,保温2h后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4.2规定的条件间的指示值差值,然后将电压表取出,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5.7.2 低温影响
  先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电压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电压表放入低温箱中,降温至-20±3℃,保温2h后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4.2规定的条件间的指示值差值。然后将电压表取出,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5.8 电压影响试验
  首先将电源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电压表的指示值。然后分别将电源电压调至高(及低)电压,再分别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低电压与试验电压之间指示值的差值。试验仅在电压上升时标度尺中间电压值上进行。
5.9 振动试验
  将电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是在电压表标度尺中间电压值上进行。
5.9.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
5.9.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时为其频率的±1%,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2%。
5.9.3 电压表先做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
5.9.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电压表在4.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0 耐久性试验
  将电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电压表施加升降循环电压(电压升降一次为一个循环)。每次循环使其电压表的指示值从标度尺的下限值上升至中间值处,再回到下限值,共进行20000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再按5.3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当电压表处于组合仪表中,耐久性试验应以时间进行考核。在耐久性试验电压下工作不少于340h。
5.11 防尘、防水试验
  按GB/T 4942.2中IP 5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用视觉法检查:能否读出电压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及标度盘上各种标识符号。然后按5.3规定的方法检查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注:试验时应堵塞排气孔和通风孔。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电压表必须按4.3~4.5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未包括的项目制造厂仍应保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验收检验
  用户的验收检验可以按GB/T 2828的规定进行。具体的验收项目,检查水平及AQL值等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抽样及分组
6.4.1 当用户使用GB/T 2828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
  a)一般检验水平:Ⅱ;
  b)合格质量水平:AQL值1~4.0;
  c)正常检验一次抽样。
6.4.2 型式检验抽样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只。
  先将抽出的电压表样品按出厂检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为三组进行试验。
  a)第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指针响应时间试验、电压影响试验、温度影响试验、防尘试验、防水试验;
  b)第二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温性试验、振动试验、耐电压试验;
  c)第三组做耐久性试验。
6.5 判定规则
6.5.1 电压表各项指标试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
6.5.2 试验数据的处理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6.5.3 电压表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即增抽6只)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4 耐久性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抽样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电压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验标志和制造年月。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串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放在同一箱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40kg。
7.2.2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数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
  b)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它标志,如:“小心轻放”、“向上”、及“怕湿”等字样及标志。
7.2.3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装箱单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7.3 贮存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腐蚀、重压、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物质和有机溶剂。
7.3 储存期
  电压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以生产日期算起),在储存期内,电压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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