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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

本主题由 joby12593 于 2008-8-11 20:12 移动

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9—92

                       代替JB 3013—81


      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磁感应式转速表(以下简称转速表)的分类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指示汽车、摩托车发动机转速的转速表。其它机动车用转速表

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ZB T 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GB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2423.1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J: 长霉试验方法

  GB 2544  手术刀片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 分类

  转速表按指示转速与其主轴转速之比进行分类(见表1)。若用户有特殊要

求时,其转速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根据使用要求,转速表可制成普通型或湿热型。

4 技术要求

  转速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1 分度

  转速表的转速单位一般以r/min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0

r/min,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000r/min。

4.2 标准环境参数

  温度18~28℃

  相对湿度45%~75%

  气压86~106kPa

4.3 外观

4.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

4.3.4 转速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3.5 转速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的范围内。

4.4 漆层和镀层

4.4.1 漆层除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其与被覆盖物表面应结合牢

固,在经受耐温性试验后,不得有皱缩或起层现象。

4.4.2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ZB T 35 001第3.19条的规定。

4.5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转速平稳变化时,转速表的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得有卡住现象。在恒定

的角速度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20%~80%的转速范围内,其

摆动量应在上限转速值的±1%以内。

4.6 基本误差

  转速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其基本误差在标尺上限值的20

%~90%转速范围内,不得超过上限值的±3%

  注: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进

行检查。

4.7 耐温性

  转速表在按低温为-30℃,高温为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观

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

4.8 温度影响

  转速表在按-20~55℃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指

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被检转速值的10%,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

的规定。

4.9 耐振动

  转速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

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按表2、表3的规定。

  转速表经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

验前,其指标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5%,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4.5条的规定。

4.10 耐久性

  转速表应能承受340h的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

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的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尺上限值

的5%。

4.11 防尘

  转速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

条的规定。

4.12 防水

  转速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

条的规定。

4.13 储存期

  转速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储存期内,转速表应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4 需销往湿热带地区的湿热型转速表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要

求。

4.14.1 交变湿热

  湿热型转速表应能经受6个循环高温为40±2℃、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

85%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1 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和4.6条的规定。

4.14.1.2 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

  a.标牌、活动零件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产品性能的零件(或部位)不得出现

腐蚀破坏;

  b.除上述a项中的零件(或部位)以外的其它零件(或部位)出现腐蚀破

坏的面积为该零件主要表面积的5%~25%,且零件数不得超过该产品零件总数

的20%。

4.14.1.3 漆层附着力应符合ZB T 35 001第3.25.4条的规定。

4.14.1.4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

  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有轻微的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现象,允许

有少量直径为0.3~0.5mm或个别直径为0.5~1mm的气泡,但不允许出现变形和

裂纹等现象。

4.14.2 耐盐雾

  湿热型转速表应能经受16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

的规定。

4.14.3 防霉

  湿热型转速表应有一定的防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天的

长霉试验后、零件表面的长霉面积不得超过其表面积的50%。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转速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5.1.2 转速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

5.1.3 试验时,转速表与驱动装置的连接应是刚性的,也可直接用长度不

大于500mm软轴进行连接,但应排除软轴所产生的摆动影响。

5.1.4 试验用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转速表的精度均不得低于0.5级。

5.1.5 温度计的准确度不得低于±1℃。

5.2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5.3 漆层和镀层的检查

5.3.1 漆层的外观质量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5.3.2 漆层的附着力应在经充分干燥的漆层表面上用栅格法分别在3只转速

表上进行检查,即用新的11、12号医用手术刀片纵横各划4道,每道间距为1mm,

形成9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无起层现象。

5.3.3 漆层的低温与高温性能应在耐温性试验后进行检查,漆层不得有起皱

或起层现象。

5.3.4 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质量按ZB T 35 001第4.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5.4 基本误差试验

  试验是用与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转速表比较的方法,按先上升后下降的

顺序,考核上限值的20%、60%和90%三点。

  本标准第4.5条应在本试验中进行。

5.5 耐温性试验

  首先将转速表直接放人温度已降至-30±3℃的低温箱中,保温1h后取出,在

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转速表外观有无异常变化。

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放置1h,再将其放入温度已升到70±2℃的高温箱中,保温1h

后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转速表外观有

无异常变化。

  要求试验箱在放入转速表的12min内,能够恢复到转速表放入前已调准的温

度。

  试验后,转速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

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6 温度影响试验

  本试验仅在指示值约为上限值的60%处进行。

5.6.1 高温影响

  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转速表的指示值,接着将转速表

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2℃,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

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

然后将转速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

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6.2 低温影响

  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转速表的指示值,接着将转速表

放入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20±3℃,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

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

然后将转速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

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对高、低温状态下转速表指示值的检验,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将转速表

取出箱外立即测试,且不得超过2min。

5.7 振动试验

  将转速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试验仅在标度尺上限转速

值的约60%处进行。

5.7.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真不得超过25%。

5.7.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

Hz时为±1Hz,大于50Hz时为其频率的±2%。

5.7.3 转速表先进行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

5.7.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转速表在本标准第

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h,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8 耐久性试验

  转速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给转速表以交变转速循环、

每次循环使其指示值从标度尺下限上升到上限转速值约80%处、再回到下限转

速值。转速应平稳,试验持续进行340h。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

有无异常变化。

  试验后,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9 防尘、防水试验

  转速表的防尘、防水试验按GB4942.2中JP54规定的方法进行。防尘、防水

试验后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a.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能否读出转速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以及标度

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

  b.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转速表的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注:应堵塞排气孔和通风孔。

5.10 交变湿热试验

  按GB 2423.4的规定进行。试验后,转速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

件下放置2h后,再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5.10.1 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0.2 按本标准第5.3.4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

5.10.3 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塑料件的外观质量。

5.10.4 在试验后的24~48h内,按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方法检查漆层的

附着力。

5.11 盐雾试验

  按GB 2423.17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转速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箱内、

试验持续时间16h。试验后将转速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

再按本标准第5.4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

5.12 长霉试验

5.12.1 长霉试验可以在有代表性的零件上进行。

5.12.2 长霉试验按GB 2423.16的规定进行,试验持续28天,试验后应立即

从箱中取出样品进行外观检查。

5.12.3 几采用按GB 2423.16规定的方法试验时,其长霉程度不超过表面积

50%的材料制造的零件可以不再做长霉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转速表必须按本标准第4.3、4.5和4.6条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

检验未包括的项目制造厂仍应保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2 型式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验收检验

  用户的验收检验可以按GB 2828进行。具体的验收项目、检查水平及AQL值等

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抽样及分组

6.4.1 当用户使用GB 2828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

  a.一般检查水平:Ⅱ

  b.合格质量水平: AQL值1~4.0

  c.正常检查一次抽样

6.4.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9套。

  先将抽出的转速表样品按出厂检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为三组

进行试验:

  a.第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温度影响试验、防尘试验、防水试

验;

  b.第二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耐温性试验、漆层和镀层检查、振

动试验;

  c.第三组转速表做耐久性试验。

6.4.3 对湿热型转速表,其交变湿热试验和盐雾试验可列在防水试验后进行。

也可另外抽取3套转速表,先进行交变湿热试验,后做盐雾试验。

6.4.4 对湿热型转速表,做长霉试验的样品应单独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件。

  注:普通型转速表一般不做盐雾试验和交变湿热试验。若用户有要求时,也

可进行16h的盐雾试验和两个循环的交变湿热试验,但交变湿热试验后仅考核本

标准第4.14.1.1条。

6.5 判定规则

6.5.1 转速表各项指标试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

6.5.2 转速表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目不合格时,

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即增抽6套),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

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3 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转速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查标志和制造

年月。

7.1.2 湿热型转速表应在产品型号后面打上“TH”字样。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串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

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超过40kg。

7.2.2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

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

  b.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他标志,如“小心轻放”、

不许倒置”、“防震”及“防潮”等字样及标志。

7.2.3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

7.3 贮存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腐蚀、重压、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

物质和有机溶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立喜、刘爱华、蒋宗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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