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22:49:16编辑:公益法律网
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例第3号)
【要旨】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志斌,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系吉林省吉林监狱第三监区监区长,大学文化。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高俊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俊宏认识了服刑犯人赵金喜,并请赵金喜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金喜找到时任吉林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志斌,称高俊宏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志斌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志斌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金喜找到服刑犯人杜迎涛,由杜迎涛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金喜的安排下,高俊宏于同年3月24日服药后“发病”住院。林志斌明知高俊宏伪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连发(另案处理),让其为高俊宏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俊宏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志斌隐瞒了高俊宏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俊宏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俊宏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期间高俊宏授意其弟高俊卫与赵金喜向林志斌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志斌将其中3万元交王连发)。2004年4月28日,经吉林监狱呈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俊宏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俊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俊宏被保外就医。2006年5月18日,高俊宏被收监。
【诉讼过程】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志斌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2009年8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林志斌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0月20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一篇:(检例第2号)忻元龙绑架案
指导性案例194号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指导案例175号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9号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指导性案例236号 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53号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导性案例258号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指导案例44号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