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人死亡,其判刑年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车祸造人死亡的基本判刑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车祸造人死亡并伴随其他情节的判刑规定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等。
2.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车祸造人死亡的具体情形与责任划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等,具体量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车祸造人死亡的判刑年限需根据事故责任、是否逃逸、是否造成特别恶劣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