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1 23:08:33编辑:公益法律网
罗翔,著名法学教授,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海外诈骗和一则声明》。文中提到了自己遭遇言论被冒用的情况,感到十分郁闷。
网络上存在大量伪造名人名言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不仅误导公众,也侵犯了名人的权益。
有人借罗翔之名提供法律咨询并收取高价费用,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吸引关注、积累粉丝,进而推广产品或单纯追求关注度。这种伪造名人言论的做法,已成为某些账号获取流量、误导公众的新手段。
他说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擦边”进行定义,违法的标准必须明确,不能模糊不清。擦边低俗违法吗,如果是属于色情淫秽的当然涉嫌违法,但是其他标准如何确定呢?
“擦边”行为,通常是指徘徊在法律允许范围边缘,尚未直接触犯法律,但含有潜在违规倾向或挑战社会伦理道德极限的行为。
在目前法律上,“擦边”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只有一些法律规定有明确,例如: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在直播行业,无论是性别如何,只要内容涉及性暗示、裸露、挑逗性言语等,均可能被视为低俗表演,违反国家关于网络直播内容的管理规定,这种“擦边”行为就属于违反相关互联网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或者有半裸体、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等就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法律并没有明确什么行为算“擦边”行为,只是说出现“擦边”行为达到哪些条件,有哪些情况,违反哪些法律规定,要怎么处罚。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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