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1 18:40:55编辑:公益法律网
(1998年1月13日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10 月1 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1997 年10 月1 日以后审理1997 年9 月30 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指导案例187号 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42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指导案例82号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78号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检例第7号)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指导案例152号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39号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上海市看守所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