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1 18:45:38编辑:公益法律网
(2003 年4月18日施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 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76号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商标转让所需委托手续
指导性案例246号 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
指导案例11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 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指导案例118号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判刑3至5年 是不是最低判刑不能低于三年?
非吸漏罪怎么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检察院具结书上量刑建议有适合缓刑吗?
指导性案例202号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 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