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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30日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 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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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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